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5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5322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伍拾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於就讀正修科技大學時,邀同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借據肆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債務人於民國095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097年06月01日即未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87,550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朱恆忠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7532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吳│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5,374│福清│5月01日起│││││元│││││├──┼───┼─────┼──────┼──────┼───────┤│2│新臺幣│甲○○,吳│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07%│││28,395│福清│5月01日起│││││元│││││├──┼───┼─────┼──────┼──────┼───────┤│3│新臺幣│甲○○,吳│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27%│││27,545│福清│5月01日起│││││元│││││├──┼───┼─────┼──────┼──────┼───────┤│4│新臺幣│甲○○,吳│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43%│││26,236│福清│5月01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吳│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374│福清│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吳│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395│福清│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吳│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545│福清│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新臺幣│甲○○,吳│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236│福清│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