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所為之97年度聲字第101號裁定正本與原本不符,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所載「拘役肆拾叁日」等字後,應增列「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等字;附表第二個編號「1」應更正為編號「2」,且罪名部分應更正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理由欄第二項法條部分應增列「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比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雖刑事訴訟法並未設有此項規定,然依照相同之法理,如刑事判決或裁定正本與原本有不符之情形者,法院自得本於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不符情形,然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明祖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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