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丙○○
丁○○乙○○相對人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等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柒拾肆元,並加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85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額應由聲請人丁○○負擔30%、丙○○負擔15%、乙○○負擔25%,餘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核後,相對人應負擔即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法定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書記官江美琪計算書(單位:新臺幣)
一、第一審費用總額:項目金額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4,759元相對人預納土地測量費8,400元相對人預納證人旅費524元相對人預納土地測量費28,984元聲請人預納土地測量費20,030元聲請人預納合計92,697元
二、聲請人應負擔金額:92,697元×70%=64,8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聲請人預納金額:28,984元+20,030元=49,014元
四、相對人得向聲請人等請求之金額為15,883元【即聲請人應負擔部分扣除聲請人預納部分。計算式:64,888元-49,014元=15,8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