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聘任合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77號原告甲○○被告台北縣貢寮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吳文益 訴訟代理人 姜禮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聘任合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貢寮區漁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縣貢寮區漁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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