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0號
原告丁○○
丙○○庚○○戊○○己○○被告乙○○
號辛○○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詹日賢
法官顧正德法官劉興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