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О三九號
聲請人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又法院對於前項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之人陳述意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惟查,本件經受命法官訊問被告並聽取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審酌相關卷證、本件聲請意旨及被告與辯護人之前開陳述,原認被告雖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刑法第三百四十條所定之常業詐欺罪之虞,但尚無羈押之必要,而依聲請審酌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命具保停止羈押,同時限制被告之住居處所。然被告及聲請人於相當之時間經過後,仍無法覓得指定之保證金額或具保人,本院認仍有對被告續行羈押之必要,是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