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具保人乙○○右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竊盜案件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因被告甲○○涉嫌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