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三0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五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詹日賢
法官林燦都法官顧正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正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