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交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交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詹日賢
法官林燦都法官顧正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正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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