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苗簡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四三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理由
一、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辯論終結,惟查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廿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伍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蕭雅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廿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