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甲○○因犯妨害兵役及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及十月(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台清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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