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一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伍萬貳仟柒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得以本院為受款人之郵政匯票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為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魏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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