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30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309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武祥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翁武祥於民國107年8月29日19時5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之大樓車道口,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與告訴人 林詣珺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會車時差點發生碰撞,告訴人因按喇叭示警被告,被告因此心生不滿,下車並取出自備之鐵棒與告訴人理論,雙方發生口角衝突,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鐵棒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上唇開放性傷口之傷害,因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於108年1月23日在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當場具狀表示撤回對被告之傷害告訴,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