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機車過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61號原告 曾淑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大杉 間因請求機車過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之請求係因財產權涉訟,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訴訟標的所有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最高法院83年台抗字161號判例參照)。
又依原告所提估價單,本件系爭機車3輛目前經估價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洪翊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