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緝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全程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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