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572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票號碼222001之本票提示日期及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簡易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坤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572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票號碼222001之本票提示日期及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簡易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