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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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4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代 理 人 曾健哲
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惠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
本院試行調解不成立,應行小額訴訟程序。及本件原告之訴
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起訴程序尚有不備,應先定期命補
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7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