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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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4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代 理 人  曾健哲
      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惠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
  本院試行調解不成立,應行小額訴訟程序。及本件原告之訴
  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起訴程序尚有不備,應先定期命補
  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7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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