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原告丙○○上二原告兼戊○○法定代理人上三原告訴 張靜怡 律師訟代理人被告丁○○
號(被告立達遠有限公司上一被告法甲○○定代理人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