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6年8月15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周素秋┌────────────────────────────────────────────┐│附表:97年度除字第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鑫鼎產業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96年7月4日│227,310元│AU0000000││││司(負責人:呂│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欽賢)│分行│││││├──┼───────┼────────┼──────┼─────┼──────┼────┤│002│同上│同上│96年7月21日│237,550元│AU0000000││├──┼───────┼────────┼──────┼─────┼──────┼────┤│003│同上│同上│96年7月28日│226,570元│AU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