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肇事逃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林淑鳳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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