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52號上訴人泰豐染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泰煌工業有限公司因本院96年訴字第1452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泰豐染織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084,9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書記官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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