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四五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寄存於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可查,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三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