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壹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四年一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定國
法官李明益法官廖淑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