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連桂鋒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06號、106年度執字第3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連桂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連桂鋒因竊盜等二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05年3月16日│105年7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757號等│第2327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830│105年度豐簡字第587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5年8月25日│105年12月12日││├───┼────┼──────────┼──────────┼──────────┤││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181│105年度豐簡字第587號│││││號││││判決├────┼──────────┼──────────┼──────────┤││判決│105年11月8日│106年1月3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7969號│第34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