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878號聲請人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鈴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宣富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878號聲請人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鈴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宣富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