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93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丙○○
地下1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6,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5年9月28日起至145年9月2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乙○○於96年5月28日簽發票面金額55,000,000
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用55,000,000元。詎聲請人於到期後向第三人乙○○提示,尚欠本金共48,573,717元及利息,依約定本件借款已全部到期。又第三人乙○○已於97年9月8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丁○○,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本票1件、地籍圖謄本3件、台南縣歸仁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成果圖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9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1183│建│68.35│全部│├──┼───┼────┼───┼──┼─┼────┼────┤│002│臺南縣○○○鄉○○○段│1179│建│484.47│全部│├──┼───┼────┼───┼──┼─┼────┼────┤│003│臺南縣○○○鄉○○○段│1182│建│67.30│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9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夾│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95│臺南縣仁德鄉│臺南縣仁德│2層樓房│28│21│98│59│平│鋼造│15│平│全部│││5│中正路3段○號○鄉○○段│鋼造│7.│2.│.4│7.│方││.5│方││││││1179、1182││07│20│1│68│公││9│公││││││、1183地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