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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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16號原告甲○○被告乙○○
5號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1月0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
二、原告於前項言詞辯論期日,並應帶同知悉兩造婚姻關係不成立事實之證人一名(或相關證物)到庭。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張儷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