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玉展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玉展自民國壹佰零肆年伍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玉展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該等罪刑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難以確保日後程序之進行,因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自民國104年2月1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經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大部分被訴之犯罪事實,復有相關證人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等證據,足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確屬重大。又被告所涉上開罪嫌,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以常情,被告於被訴上開罪名之情形下,本即有為避免遭判處、執行重刑而逃亡之可能,另參以被告前曾因案遭司法機關通緝,緝獲到案後旋再遭通緝之情形,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堪認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再佐以被告前經本院諭知以新臺幣1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然其卻未能提出上開保證金,而無法擔保其確無逃亡之虞,是認被告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若未予羈押,顯難進行日後相關之審判、執行程序,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5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呂明燕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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