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99號原告 黃敬堯
陳蓓莉 王水旺 陳昭仁 陳林 彩綢 郭尚智 朱曼妮 吳季芬 陳威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 律師複代理人 何謹言 律師
黃乃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後為訴之追加,追加後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1萬9,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52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萬8,222元,尚欠9,3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