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32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顥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私立立人文理短期補習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先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0萬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備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6萬元部分,應徵裁判費4,140元,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前段規定,應徵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裁判費8,640元;因其先、備位聲明具同法第77條之2所定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爰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並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