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原告賴譽被告 李振瑋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交簡字第8號(原108年度交易字第12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李昭然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涵妮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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