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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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金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金字第57號上訴人 鍾汶諺
曾秀英 黃子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玉麗 、 劉德森 、 劉建發 、 王雅慧 、 張晏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2月3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0,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