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05號債務人 蔡愷軒 代理人 蔡錦得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江定宜附件:
1.提出債務人及債務人配偶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債務人女兒之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2.依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債務人曾於羅遠實業有限公司工作?係何時在該公司工作?工作到何時?並請提出任職於該公司時之每月薪資單。
3.由債務人提出之存款帳戶明細觀之,債務人似有經營網拍,帳戶內有多筆蝦皮購物貨款、愛貝貨款、支付連貨款匯入,請據實陳報債務人是否有經營網拍?若有,網拍商家名稱為何?是否有統一編號?每月營業額為多少?並提出聲請前五年起每月之營業額資料。
4.債務人自稱工作為擔任網路工程安裝接線工作,每月工作收入約為15,000元,惟債務人提出之玉山銀行帳戶,107年3月8日、107年3月30日有一台灣銀行帳戶分別匯入9,000元、34,000元,於108年2月22日有博瀚科技匯入5萬元、108年4月9日又匯入22,500元等,請債務人就107年2月起迄今,2個存款帳戶明細內,每筆匯入及支出金額,具體說明匯入原因為何及支出之原因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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