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125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25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謝明君
       李欣潔
被   告  賴文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2年8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玖仟玖佰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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