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士小字第77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黃至淳
訴訟代理人 童玉鈴
被 告 林嘉巧 即 林佩諭
被 告 林金龍 即 林水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零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林嘉巧與林金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林嘉巧於民國(下同)88年至94年就學期間,
邀同被告林金龍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高級中等以上
學校學生就學貸款」2筆,借款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萬
4072元,並約定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為開始償
還日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本借款之利息,其利
率標準及借款人之負擔範圍,教育部之公告規定辦理,公告
及規定變更時,亦同。於被告林嘉巧本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
年之日以前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其後由被告自行負
擔,併同本金繳付,倘遲延繳付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
上開約定計付遲延利息外,並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如有停止或遲延履行或一部債務本
金時,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詎被告林嘉巧自96年6月畢
業後,未依約於97年7月1日依上述每筆借款約定方式償還
借款,屢經催討,未獲置理,依約已喪失分期償還之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等
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就學帳卡明細查詢表、台
北富邦銀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及申請撥款
通知書影本、臺幣放款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被告等對於原
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1,000元(第一審
裁判費),由被告林嘉巧與林金龍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表
┌─┬────┬────┬───────────┬────────────┐
│編│借款金額│尚欠金額│利息│違約金│
│號│(新臺幣)│(新臺幣)├──────┬────┼───────┬────┤
││││期間(民國)│年利率│期間(民國)│年利率│
├─┼────┼────┼──────┼────┼───────┼────┤
│1│2萬5708│8529元│自101年8月1│1.83%│自101年9月1日│0.183%│
││元││日起至102年2││起至102年2月││
││││月25日止││25日止││
│││├──────┼────┼───────┼────┤
││││自102年2月26│5.536%│自102年2月26日│0.5536%│
││││日起至清償日││起至102年2月28││
││││止││日止││
│││├──────┼────┼───────┼────┤
││││││自102年3月1日│1.1072%│
││││││起至清償日止││
├─┼────┼────┼──────┼────┼───────┼────┤
│2│2萬4700│8194元│自101年8月1│1.83%│自101年9月1日│0.183%│
││元││月起至102年2││起至102年2月25││
││││月25日止││日止││
││││││││
│││├──────┼────┼───────┼────┤
││││自102年2月26│4.73%│自102年2月26日│0.473%│
││││日起至102年4││起至102年2月28││
││││月9日止││日止││
│││├──────┼────┼───────┼────┤
││││自102年4月10│4.74%│自102年3月1日│0.946%│
││││日起至清償日││起至102年4月9││
││││止││日止││
│││├──────┼────┼───────┼────┤
││││││自102年4月10日│0.948%│
││││││起至清償日止││
││││││││
├─┼────┼────┼──────┼────┼───────┼────┤
│3│3萬3664│4萬4312│自101年8月1│1.83%│自101年9月1日│0.183%│
││元│元│日起至102年5││起至102年2月25││
││││月25日止││日止││
│││├──────┼────┼───────┼────┤
││││自102年2月26│4.73%│自102年2月26日│0.473%│
││││日起至102年4││起至102年2月28││
││││月9日止││日止││
│││├──────┼────┼───────┼────┤
││││自102年4月10│4.74%│自102年3月1日│0.946%│
││││日起至清償日││起至102年4月9││
││││止││日止││
││││││││
│││├──────┼────┼───────┼────┤
││││││自102年4月10日│0.948%││
││││││起至清償日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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