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事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事聲字第21號
異 議 人  許玉玲
       王伯群
相 對 人  洪竹儀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00年10月25日所為100年
度司促字第40842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債務人
(即相對人)應給付債權人(即異議人)10萬元,及自88
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6%之年息」之請求,其原因事實係
基於異議人王伯群與相對人於100年5月15日所為和解契約
之內容,而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促字第41156號確定
支付命令之原因事實不同,惟鈞院竟以違反一事不再理為由
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係有違誤等語,爰聲明撤銷原裁定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13條規定:「(第1項)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
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
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第2
項)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蓋該駁回裁定既不生既
判力,並未確定實體請求權,故異議人自得再聲請支付命令
,或提起訴訟,自無聲明不服之必要。
三、本件原裁定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既係依民事訴訟法
第513條第1項規定為之,則依同條第2項規定,異議人即
不得對原裁定聲明不服,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異議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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