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459號
原   告 右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明正 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9,3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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