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850號
上 訴 人  陳貴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侯麗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費(
若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陸萬壹仟零肆拾玖元,上訴費為
新台幣壹仟伍佰元),一併繳納之,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
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
第1項第3款、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第一審判決得提起
上訴者,應以原判決之當事人為限,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提出之上訴狀僅記載聲明上
訴,並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亦未記載理由,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就應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若不服其餘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
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
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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