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629號
原   告  顧雲華
訴訟代理人  吳保仁 律師
被   告  陳建誠
被   告  劉清枝 原名 陳劉清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應增列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吳保仁律師。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當事人欄
漏未記載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吳保仁律師,是其正本有如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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