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8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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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八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服用毒品酒類或其他駕駛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七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並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聲請人以該被告因拒不到案執行而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核屬實,此有送達回證共五紙、甲○○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一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板檢森丁九0執助字第二一八五號函文在卷可參,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簡婉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