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八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煙毒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煙毒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嗣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三年八月七日)、四年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三九九八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四年九月十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孟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