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0二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乙○○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未能按時報到執行,爰檢附送達證書回證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及原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暨收據影本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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