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4364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葉斯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芯晏 (即被繼承人 吳永泉 之繼承人)、吳佳彧(即被繼承人吳永泉之繼承人)、 吳承彧 (即被繼承人吳永泉之繼承人)、 吳玥瑩 (即被繼承人吳永泉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吳芯晏全體法定代理人。
二、請查明吳玥瑩於聲請時是否已成年,如已成年毋須列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