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17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興旺 等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並得依法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之罰鍰,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被告王興旺、 鄭羽真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告王興旺之最新財產及所得資料。
三、訟爭抵押權為虛偽之具體證據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