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17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興旺 等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並得依法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之罰鍰,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被告王興旺、 鄭羽真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告王興旺之最新財產及所得資料。
三、訟爭抵押權為虛偽之具體證據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