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八四號
聲請人丙○○送達代收人 陳心怡 相對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存字第二三六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以本院九十年存字第二三六二號提存事件提供之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益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伍張,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壹張,新台幣壹拾萬元肆張,合計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准以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益分行同面額之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六四號民事裁定,曾提供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益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五張,面額新台幣一百萬元一張,十萬元四張,合計一百四十萬元,玆該定期存單將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屆期,爰具狀聲請准予變換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益分行同面額之可轉讓定期存單,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本院調取相關卷證,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宗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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