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審上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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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審上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上字第1375號上訴人 王舜弘 訴訟代理人 王文正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宏國學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民國113年8月2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77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8,67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