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79號聲請人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胡欣怡 間因取回擔保提存物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9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13年度抗字第148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參照)。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之必要。
二、查聲請人不服原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92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惟其就有何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費用等情,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資料以為釋明,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美雲
法官王廷法官汪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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