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95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蔡國安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4年度執字第3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國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四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國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1至5所示案件,經附表所示之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判決書、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中被告所犯附表編號4之罪所處之刑,係得易科罰金,其餘編號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原不得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然受刑人已向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捺印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查,是以,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車手頭提領被害人贓款並洗錢來牟利,又與他人共組強盜集團對賭場強盜財物數十萬,後來又透過機車貸款來詐取金錢,之後又與他人共同製造愷他命,可見其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而且屢次的犯罪情節都很嚴重,不知收斂悔改,兼衡受刑人對於定刑表示家中尚有母親需要照顧請求從輕量刑等一切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蔡國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4月16日至25日間

107年5月31日至7月2日間

111年9月1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7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少連偵緝字第3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10號

113年度訴字第126號

113年度訴字第53號

判 決日期

113年3月22日

113年4月15日

113年5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10號

113年度訴字第126號

113年度訴字第5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23日

113年5月15日

113年9月26日(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740號。

⒈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53號。

⒈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82號。

編     號

(以下空白)

罪     名

犯詐欺取財罪

犯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12日

108年4月間某日至108年5月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25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206、6132、638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509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6號

判 決日期

113年11月18日

114年8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509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2月25日

114年9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32號。

⒈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0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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