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22號
原告藝飛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灃承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淑玉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8,6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