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8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91號

聲請人 傅偉玲

上列聲請人傅偉玲因與相對人 蘇鈺珊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傅偉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蘇鈺珊為發票行為時已得其輔助人 蘇建宗 同意之相關書面資料。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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