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91號
聲請人 傅偉玲
上列聲請人傅偉玲因與相對人 蘇鈺珊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傅偉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蘇鈺珊為發票行為時已得其輔助人 蘇建宗 同意之相關書面資料。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91號
聲請人 傅偉玲
上列聲請人傅偉玲因與相對人 蘇鈺珊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傅偉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蘇鈺珊為發票行為時已得其輔助人 蘇建宗 同意之相關書面資料。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